关于协会
About the Associatio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深圳海运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SHENZHEN SHIPP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市从事海运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勇于改革进取,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服务、保护、协调会员,推动各会员企业发展横向联系,交流情况,协调关系,增进相互间的协作,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有组织的进行合法活动,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繁荣与发展我市的海运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属市级行业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基本任务:依法维护国家和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加强行业协调、服务、指导、监督、自律相关工作。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宣传本协会宗旨任务,依据本协会章程,代表地方航运业,做好在本地注册和从事海运经营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备案工作。
(二)加强调查研究、抵制不正当竞争,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制定并实施行业协调自律的政策办法和措施。
(三)及时反映海运企事业单位和海运工作者要求,呼吁并督促解决他们关心的问题;对政府制定的现行航运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规章等提出建议;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
(四)加强与政府、企业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协助政府部门解决企业的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港航市场信息共享。
(五)接受政府、企业和客户的委托,开展相关业务咨询工作,如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水运企业资质评估、船用磁罗经校正服务等,增强与市场综合的管理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行业管理现代化水平。
(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组织承办相关交流活动,拓展海运服务全程化、联合化、区域化合作领域,促进行业功能、产业效益多元化和综合化的健康有序发展。
(七)积极倡导发展航运综合服务业,开展专题讲座、学术交流、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加强船员劳务市场协调与自律工作。
(八)表彰先进,举荐人才,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和人才、成果、效益相联系的良好行业风气,为把协会办成“会员之家”竭尽全力做好服务。
(九)重视地方海运、安全、防污、环保工作,建立相关行业自律制度,不断提高协会综合协调和诚信服务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主要为团体会员,即单位会员,亦可根据需要吸收少量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按照协会提供的入会须知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或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接受本协会委托,组织承办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需要协助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协会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监事长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不超过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且不得低于9个。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或副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涉及重大财务支出的应由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作出决议;
(四)直接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五)可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六)需由会长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协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贯彻执行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负责协会规章制度的修订、薪酬和福利的调整;
(八)可指定常务副秘书长临时代行其职务;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海运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海运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协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四)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1年5月21日经深圳海运协会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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