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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直属海事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logistics-101 | 发布时间: 2022-10-26 | 7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直属海事局:

《直属海事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2年10月17日

直属海事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 实施纲要》(2021- 2025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海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海事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活动。

    对于“港口国监督检查”等专业性较强的海事执法活动以及投诉举报核实调查等有特殊要求的监管活动,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监管对象,或者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对于重点跟踪船舶、协查船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办法。

    海事处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以直接隶属的直属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名义实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各直属海事局、各分支海事局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本办法所附清单,在事权范围内,制定本机构的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各抽查事项的监管对象名录库。

    监管对象为企业(单位)的,名录库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机关、经营范围等。

    监管对象为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名录库应当列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如适用)、住所。

    监管对象为船舶的,名录库应当列明当天在港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船舶种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名称。

    对于相对固定的监管对象,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名录库。对于变化频率快、难以提前进行相对稳定公示的非固定监管对象,可根据其动态进行随机抽查,并在拍查结果中备注说明。

    第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确定抽查数量,应至少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对于监管对象为船舶的,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上一年度辖区到港单船总数的1%。

    对于监管对象为自然人的,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上一年底辖区监管对象名录库中自然人数量的10%。

    对于监管对象为企业(单位)的,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上一年底辖区监管对象名录库中企业(单位)总数的10%。

    第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是指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海事工作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应当列明执法检查人员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和部门、执法证号、专业资格资质取得、专业特长情况和检查记录两方面内容 实现按照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要求分类随机抽取。

    执法检查时可吸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检测人员、行业内外专家等参加。

    第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并参照所附清单,针对本机构每一项抽查事项,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随机抽查事项细则。

    抽查事项细则的内容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

    第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监管职责调整以及辖区监管实际变化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事项细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抽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按照公布抽查事项清单、抽取监管对象与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的程序开展。

    具体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应与现有的检查流程、检查内容、后续处置、文书记录要求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根据设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监管对象或对象集合,从相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抽查事项细则的要求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应当结合辖区监管范围、执法力量、条件、监管对象数量等因素,依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设定本机构辖区各监管对象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但不应低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

    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辖区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直接委派执法检查人员。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委派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检查,被委派机构按照前两款规定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递补抽查机制:

    (一)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存在应予回避情形的;

    (二)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检查的。

    第十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抽查方式实施监管,也可通过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抽查方式对重点监管对象逐步实现在线可回溯监管。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抽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实施。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抽查的,可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相关材料,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采取网络监测、视频监控方式抽查的,可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视频监控平台和软件工具进行监测监控,还可运用信息化手段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第十六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发现涉嫌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发现不属于海事职责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或者将案件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四)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平台等方式实现监管结果的共享,避免同一监管对象因其所属船舶等的流动性而受到重复检查。


第四章    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建立跨部门门、跨专业的联合检查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及部门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于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完成。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建立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通过电子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权限,负责信息化平台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录入、维护以及动态调整。


第五章    随机抽查的公开

    第二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有效途径和手段向社会公布本辖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相应事项的抽查比例、频次。

    第二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公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结果的公开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海事执法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海政法[2018]4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