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船东、船厂、设计单位、产品制造商请注意,《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香港公约)将于2025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本公约适用于悬挂缔约国国旗500GT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和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作业的拆船厂,主要要求如下:
⭐ 对船舶的要求
⑴ 有害物质控制应禁止和/或限制船舶安装或使用公约附录1所列的有害物质(包括石棉、多氯联苯、消耗臭氧物质和有害防污底系统)。
⑵ 有害物质清单(IHM)
① 有害物质清单应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予以验证。有害物质清单包括三部分: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有害物质(第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第II部分)和物料(第III部分)。
② 自2025年6月26日起,每艘新船上应存放一份有害物质清单。该清单应将本公约附录1和2所述的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和大约数量作为清单的第I部分列出。
③ 现有船应尽实际可能在不迟于2030年6月25日或在准备拆解前(如此时间为更早)制定有害物质清单。
④ 在拆船前,有害物质清单除了包含已适当维护和更新的第I部分外,还应包含第I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和第III部分——物料,并应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结合本组织制定的指南予以验证。
⑶ 检验和发证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应接受下列检验:
①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或在《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签发前进行。该检验应验证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② 换证检验: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但不超过5年进行。该检验应验证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③ 附加检验:应船东请求,在结构、设备、系统、配件、布置和材料经过改变、更换或重大维修后,可根据情况进行总体或局部附加检验。该检验应验证船舶经过任何此类改变、更换或重大维修后仍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并且对清单第I部分已视必要进行了修正。
④ 最终检验:在船舶退役前和拆船开工前进行,验证有害物质清单、拆船计划和拆船厂符合本公约要求。检验合格后,签发《国际适合拆船证书》。
⭐ 对拆船厂的要求
⑴ 缔约国拆船厂应得到其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组织的授权,应只接受公约适用的船舶或者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
⑵ 经缔约国授权的拆船厂应制定一份拆船厂计划(SRFP)。
⑶ 在任何拆船活动开始前,拆船厂应制定一份船舶特定的拆船计划(SRP)。拆船计划应经对拆船厂进行授权的主管机关批准。
⭐ 其他注意事项
⑴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IHM)的制定,可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2023年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导则》(MEPC.379(80)决议)进行。MEPC.379(80)决议包括对含西布曲 尼的防污底系统的指导,取代IMO于2015年通过的MEPC.269(68)决议。
⑵ 拆船计划(SRP)的制定可参照IMO《2011年拆船计划制定导则》(MEPC.196(62)决议)进行。
⑶ 拆船厂计划(SRFP)的制定可参照IMO《2012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MEPC.210(63)决议)进行。
⑷ 中国船级社(CCS)提供“Green Chain IHM管理系统”在线服务。
网 址:http://greenchain.ccs.org.cn/languageSys.do?request_locale=en_US.
⑸ CCS发布了《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为相关方实施公约提供指导。
MEPC.379(80)决议——《2023年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导则》中英文近期将在本社网站的技术服务/IMO& IACS信息栏目内查阅。
本通告在本社网站上发布,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总部科技和信息处(ti@ccs.org.cn)联系。
网站上通告包括以下附件:
★《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香港公约)
★ MEPC.196(62)决议——《2011年拆船计划制定导则》
★ MEPC.210(63)决议——《2012年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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